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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30 16:58:00 来源:
港南政办〔2017〕18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本级
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港南区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6月23日
港南区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实现精准投资、高效投资,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及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港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投资额(含征地拆迁费,下同)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
单个项目总投资未超200万元,但是自然年度同一行业同类项目累计超200万元的,申请财政资金时,视为一个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信息化系统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企业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超20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直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性政府债券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应对突发事件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决定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含PPP建设模式)、资金筹措方案,确定项目业主,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及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等。
第六条 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区发改局和区财政的副区长担任,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对应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和开展日常工作,提议召开小组会议。
上述人员及区审计、国土分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参与小组决策。
第七条  每年12月份,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初审下一年度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初审通过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之后按项目管理要求,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项目开工、调整、变更及其他有关事项。如有必要,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临时提请主任召开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开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申报
第八条  项目储备分为概念、策划、初评、排序、平衡汇总上报五个阶段:
(一)概念阶段:项目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和基本建设内容。
(二)策划阶段:项目单位应主动对接区国土分局、建设局、项目所在地区、乡镇政府,策划初步选址意向、测算建设规模、匡算投资规模(含征拆费),编制项目单行材料,并录入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
(三)初评阶段: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有关审批部门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行性进行初评,出具初评意见。
项目单位汇总初评意见,报区发改局进行综合评价。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或调出。
(四)排序阶段:通过初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送行业部门的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排序。
(五)平衡汇总上报阶段:区发改局汇总项目排序结果,并与区财政局分别拟定项目的初步投资计划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经平衡汇总,集中上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每年10月份前,项目的概念、策划和初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安排在11月份集中进行排序,12月份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初审。
第九条  储备项目列入上级部门项目库或申请上级资金的需要,可按上级规定的程序及时间要求处理有关前期工作事宜,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或批准。
第十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建设和管理。项目单位对项目信息要及时更新填报、补充完善。同时,要及时调出不再符合储备范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并补充符合要求的项目。
目前在建以及拟于当年和未来三年开工,拟使用区本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申报资金前先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坚持“先入库,后立项”的原则。未录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审批,政府采购不予安排,各级政府投资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三章  项目初审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平衡汇总上报的储备项目,由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同时确定项目业主,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方可启动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批准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通知有关单位。
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通知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出具资金筹措意见。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批复后,开展前期工作涉及中介服务的政府采购事宜。
区国土分局负责配合区政府办,通知项目所在地政府及项目业主,启动项目用地有关工作。
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项目预征地或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四条  批准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由区绩效考评办负责绩效监督。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区发改局负责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工程预算评审。
   除上述涉及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开展审批、核准、备案等与项目报建有关的审查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报建审查事项应进行整合,简化报建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六条  与项目报建相关的审查或备案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主动将依据、时限、流程、一次性告知书等有关材料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报备。未进行报备的,不得作为项目报建审查(报备)事项,也不得作为其他审查事项的前置要件。
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定期召集有关监督部门对报备的审查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评估,对审查事项是否应当保留或调整出具书面意见。对保留的审查事项,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项目不能整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需适用《工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发改局应当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活动是否需要招标及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未在核准范围内的,方可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项目可直接、整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直接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不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
(一)匡算:项目业主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投资匡算应按照投资计划确定。
(二)估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总投资估算一般不能超过投资匡算的20%。
(三)概算:初步设计阶段的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不含征地拆迁费用)10%以上的,要求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预算: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原则上不得突破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项目的匡算、估算、概算、预算均不能超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的投资计划,否则,需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调整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对采用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区财政局就项目资金筹措方式、融资规模、承接主体及合作方式等事项,与社会资本方洽谈达成基本共识,形成书面方案,由区政府审核批准,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完成财政评审后,开展施工招标前,必须经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是否开展施工招标、开工。未经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不得启动施工招标和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按照批准的融资方案开展融资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按项目进度和有关程序申请用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业主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留工程总价款的15%作为工程尾款,并按规定预留合同价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再予清算。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工程投资,应当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按照发起、核定、审定程序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不予支付工程增加款。
第二十六条 为了避免造成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国家、自治区及市重大项目建设任务,需要立即追加工程投资的,经该项目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项目业主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现场签证,建设、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现场见证。履行以上程序后即可安排施工,同时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增加的工程投资一般由原中标人负责实施。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变更工程增加造价(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概算总投资5%(不含本数)以上,项目单位必须经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需要重新编制和报批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并经审计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竣工决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列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整个项目累计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最终达到合同价15%及以上的或需要重新调整、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需要开展专项督查。由区监察机关负责专项督查与定责,并出具督查报告,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正式办理竣工结算。
第三十三条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国有资产移交(登记)应依据审计报告进行。
 
第七章 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将项目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项目储备数量及质量、开工率、资金使用率、投资控制完成较好的部门,予以绩效加分。完成较差的部门要进行绩效扣分或扣减项目管理费。具体考核规则,由区绩效办商区发改局、财政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监察局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及业主若弄虚作假、未按照标准规范建设、违反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以及监理单位工作失职的,一经发现,相关部门依职责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
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需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涵盖区本级对下级补助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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