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港南市政罚决【2017】025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编号:港南市政罚决【2017】025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30000183764483Y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周勇 身份证号: 430103196411124510
被委托人: 侯吉星 身份证号: 43098119860618833X
联系电话: 18677140055
住 址: 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120号
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在港南区港南路路段工地施工时,未采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造成该路段严重扬尘污染,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 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日博365投注网或贵港市市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市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备注事项:
1、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 银行 江南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名称: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账号:611957503772,并在用途栏注明XXX交市政局罚没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 贵港市港南区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地址:南郡名邸37栋13号楼)二楼办公室换取正式票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