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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继续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10-25 11:40:00 来源:港南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港南农机[2017]27号
 
 
港南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
试点项目继续实施方案
 
为加快培育我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生产经营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按照2016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的要求和财政部《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指导意见》(财办农[2014]45号)和财政厅、农业厅、农机局《关于印发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109号)以及《关于批复2016年广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2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的目标任务
通过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化服务从农业生产单个环节向全程生产服务转变,从小规模分散服务向大规模整建制服务转变,从资源消耗型生产向集约型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农业全程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重点在于降低我区水稻生产的劳动强度,全面提升水稻生产机械化水平,降低水稻的种植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以粮食生产主产区为重点,开展水稻生产关键环节提供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二)坚持群众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奖补政策,实现农业得实惠、社会化服务组织得发展、生产能力得提高的多赢目标。
(三)坚持公开竞争。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选择的方式产生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试点项目和区域
(一)试点项目。
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重点支持水稻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在资金的安排上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集中度,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选择重点支持环节集中连片地推进试点,避免资金分散。选择水稻作为试点产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优先满足水稻生产育秧、机插、烘干等的关键和薄弱环节。
(二)试点区域。
实行整县推进,港南区所辖所有镇纳入试点范围。
四、试点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确定
(一)社会化服务组织确定的原则。
1.公平竞争、择优选择原则。依据公开、公平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公正透明方式确定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作业区域。当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较多时,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服务项目多、作业机具先进、服务价格合理、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群众口碑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作业。
2.服务能力与服务要求相适应原则。参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拥有与服务内容和要求相适应的机具数、人力、管理和技术力量,并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能力合理划分服务区域,做到方便群众需要与方便作业相统筹。
3.“质优、价廉”优先原则。
4.有利竞争原则。市内同一区域原则上不少于两个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同类服务工作,防止形成服务和价格垄断。
(二)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承担社会化服务的主题为按市场化运作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公司等。全区承担同类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不低于3个。
2.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达到六有标准,即:有组织机构代码。公章、牌子、规章制度、办公场所以及与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农机具和人员技术力量。对整乡整村实行统一耕种、统一防治病虫害的水稻生产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应当给予优先扶持。
3.自愿参与并按要求与有关部门、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和协议。
4.有必要的服务经验和良好的服务记录。
(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确定形式。
承担社会化服务的主体通过自愿申报、县级推荐、公开竞争、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并在试点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同类服务工作,以增强服务效果。
五、补助对象、环节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项目补助对象为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在试点地区为种植户开展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我区的实际,对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自己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可纳入政府补助范围,但要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服务数量的准确性加强审核。对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自己提供服务的,应当提供服务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及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将为他人提供服务和为自己提供服务的项目分别申请资金,不得合并申报。
(二)补助环节及补助标准。
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不介入,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关键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资金投入量大、技术难度高、外部性特征强,单个农户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的环节。港南区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环节主要包括工厂化育秧或大田集中育秧、机械化插秧、谷物烘干等三个环节。
港南区补助总额为1000万元(2017年上半年已完成232.91933万元,剩余767.08067万元),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的管理方式。各环节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补贴比例不低于市场服务价格的40%,不高于市场服务价格的60%。在设定各环节的补助比例时,不同环节应有所侧重,重点体现对关键环节、薄弱环节的支持。
具体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
1.提供工厂化机械育秧或大田集中育秧服务。
(1)提供工厂化机械育秧服务。按不高于自治区核定市场全额服务参考价格80元/亩的50%进行补助,即每亩补助额标准最高为40元。
(2)提供大田集中育秧服务。按不高于自治区核定市场全额服务参考价格100元/亩的40%进行补助,即每亩补助额标准最高为40元。
2.提供机械化插秧服务。按不高于自治区核定市场全额服务参考价格60元/亩的50%进行补助,即每亩补助标准最高为30元。
3.提供谷物烘干服务。烘干稻谷每吨补助标准按60元/吨进行补助。
六、补助资金兑现
(一)县级统一管理。
补助资金根据自治区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和桂财农[2016]109号有关要求安排使用,由参与试点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经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 先服务、后补助。
补助资金实行“谁服务、补助谁”、“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并按照县级报账制进行管理。区财政局、农业局(或农机局)应与参与试点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合同、参与试点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即实行双层合同管理),服务完成并经区农业局或农机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并经审核部门在服务区域范围内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农机局根据核定的补助环节和标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量、公示结果等兑现补助资金。
  • 总额控制、据实结算。
在自治区下达的补助额度内,以与服务组织签订的合同、参与试点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为依据,按照实际提供服务数量和质量据实进行结算。
七、实施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施程序。
试点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自治区确定试点对象并下达补助资金额度—试点县编报具体实施方案—试点县确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内容、区域、价格等并公示—政府或有关部门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社会化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社会化服务组织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取得服务对象确认—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兑付补助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审核—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化服务组织拨付兑现补助资金—向自治区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底)。
1.择优确定承担主体。承担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为按市场化运作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公司等。要求由3个及以上服务组织承担同类服务工作,以增强服务效果。
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达到六有标准,即:有组织机构代码、公章、牌子、规章制度、办公场所以及与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农机具和人员技术力量。对整乡整村实行统一耕种、统一防治病虫害的水稻生产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应当予以优先扶持。
2.实行双层合同管理。一是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区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或农机局与通过竞争或评审确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以及兑付办法等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签订服务合同。由社会化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量、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员(由接受服务的乡镇农业或农机部门明确专人担任)、收费标准(扣除财政补助后)、结算方式和期限(指向服务对象收费部分)等。有关部门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媒体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社会化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要在服务区域内的村屯公开栏公示,并报财政局、农业局、农机局和相关乡镇存档备查。
3.社会化服务组织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合同约定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每项或每天服务结束后10天内,就服务地点、服务数量、服务时间、结算价格(标准、总额)等情况取得服务对象、质检员的签字确认。
4.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核实验收。核实验收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按服务量兑付补助资金。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完成所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并取得服务对象、质检员签字确认后,向农业局或农机局提出兑现补助资金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送财政局审核。财政局根据所提交材料和审核结果,按照“谁服务、补贴谁”和“补助资金与合同服务作业量、服务质量相挂钩”的原则核定补助金额,经在财政部门网站等公开媒体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
八、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港南区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对试点项目的实施和任务的完成负责。为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港南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方案编报审定、项目实施、服务核实和资金兑付等工作。农业局和农机局负责服务主体的资格审查、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等工作。财政局要强化监管,做好补助资金拨付、结算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  斌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谭旭梅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覃绍海    区财政局局长
梁仲益    区农业局局长
谢线来    区农机局局长
成  员:李昆东    区财政局副局长、农综办主任
张灿伟    区农业局副局长
曾希华    区农机局副局长
刘海锋    桥圩镇副镇长
周  悦    湛江镇副镇长
甘乙和    东津镇人大副主席
罗富军    八塘街道办人大工委副主任
伍天水    新塘镇党委委员
甘念林    瓦塘镇党委委员
杜伟霞    木格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
刘明新    木梓镇人大副主席
蒙  全    区植物保护工作站站长、高级农艺师
梁天源    区农机化技术推广站站长、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由谢线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农机局,电话:0775-4332299。
  • 强化培训,培育主体。
农业、农机部门要强化对质检员的技术培训,切实提高质检员的质检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培养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重点依托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优先满足参与试点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对育秧、插秧、烘干等关键环节的购机需求,
 
 
确保项目建设所需机具落实到位。
  • 严格程序,强化监管。
一是要强化项目实施质量监管,质检员要认真负责核查作业质量和面积;二是强化过程监管,按照自治区下发的验收办法确定的程序实施项目核查验收工作。三是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财政、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 加强沟通,化解难点。
及时向上级报送试点进度、存在问题及主要问题,解决试点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并对开展进度、经验做法、工作成效、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总结。
  • 强化基础管理,实施绩效评价。
强化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对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科学评价服务效果。对服务的内容、效果、主动性以及利益兑现等,要充分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将服务对象的自愿参与、服务需求及满意程度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 广泛宣传,深入总结。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试点的内容和政策要求,公开补助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切实做到让群众明白、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要发挥好试点示范作用,实施过程中和实施结束后要大力宣传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以及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要积极引导政府、农民群众、龙头企业、新闻媒体等共同关注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向贵港市报告总结情况。
 
 
 
 
 
港南区农机局        港南区财政局       港南区农业局
 
 
2017年10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港南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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