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申报条件 |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二)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三)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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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审批的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六)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七)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图(原件)。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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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7/2017071705493266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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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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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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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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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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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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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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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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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区政务大厅市政局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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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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