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对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对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
(二)性质:行政奖励
二、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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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四、行政审批条件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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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申请行政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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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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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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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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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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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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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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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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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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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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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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