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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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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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日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査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的规定,申请人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5.修筑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6.使用林地现状图(2份);
7.公示情况。
(材料一式两套,其中一套为纸质材料,另一套为上述材料电子化格式刻录的一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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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3/2017071311254255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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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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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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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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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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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文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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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 办理该项许可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2.关于该项行政许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权限是什么?
答:县(市、区)直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及集体或者其他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 申请该项许可需满足什么条件?答:(一)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二)林地证明材料;(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四)其他材料;(五)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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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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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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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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