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12016--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批准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立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附件2第46项“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下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林业厅另文明确”。《关于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林业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桂林规发〔2014〕16号)“具体下放范围:将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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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相对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森林防火安全防范方案和防火措施可行;
(二)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同意;
(三)须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有同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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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3/201707130427084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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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3/201707130426208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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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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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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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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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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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61012105705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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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需要预先做什么准备工作?
答:事先需要做好防火措施。
2. 如何申请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探等活动?
答: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测、施工和集体旅游的,申请单位必须在三天以前报当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或国营农林牧场批准,并对参与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发生火灾。
3.办理该项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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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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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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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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