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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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水功能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超过限排总量控制指标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或要要求削减排污问题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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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份(附件2);
(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等复印件1份;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稿)1份,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1份(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五)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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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8/201707180350013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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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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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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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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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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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附件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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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 哪些项目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答: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2.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是否需要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答:不需要,可以请相关单位编制,也可以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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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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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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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令时);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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