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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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六)放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凭专业技术职称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认可:(1)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接受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岗位培训,取得放射肿瘤医师上岗资质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的医师;(2)2000年以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从事肿瘤放射治疗工作7年以上。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凭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凭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确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以认可: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两年以上的物理专业人员;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非物理专业人员,接受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物理师上岗资质的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凭上岗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确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认可:①获得放射(或放射医学技术)技师资格;②接受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岗位培训,取得相应技师上岗资质的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凭核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确认和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以认可:①2000年以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从事核医学工作7年以上;②取得相应核医学医师上岗资质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凭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凭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2.放射影像技师(凭上岗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确认);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凭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凭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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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5.大型医用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限大型医用设备提交);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内容包括姓名、诊疗类别、执业范围、所在科室、性别、年龄、职称、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
7.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8.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9.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10.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
11.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
12.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3.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由取得自治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二)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法人代表、单位名称)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书及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文件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文件。
5.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交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6.变更许可项目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变动情况说明(清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主要用途、所在场所);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说明(清单内容包括姓名、诊疗类别、执业范围、所在科室、性别、年龄、职称、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
6.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7.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8.按规定的检测周期对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9.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防护知识培训、职业健康体检及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四)遗失补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1.补办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3.遗失登报证明;
4.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五)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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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办流程图: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1109/2017110906055187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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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新办10个工作日;校验、变更、遗失补办、注销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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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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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883、435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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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投诉:0775-6798011、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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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相关表格及示范性文本(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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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港南区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除市直属医疗机构、直管民营医疗机构及市直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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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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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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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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