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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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1、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3)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2、申请人条件
(1)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医技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施行结扎手术和妊娠手术的人员及家庭接生人员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要求;
(4)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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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新办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相应的技术资格申报表;
4、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职称、相应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材料(单位验原件,验证人在复印件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
(二)换证
1、相应的技术资格申报表;
2、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
4、工作单位有变动的,还需提交新工作单位的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遗失补办
1、许可证(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市级以上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4、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
http://111.12.44.133/uploadfile/2016/0516/20160516092459384.doc
http://111.12.44.133/uploadfile/2016/0516/201605160925005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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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附件: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流程图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1109/2017110906363635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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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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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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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883、435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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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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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60516092554462
2016051609255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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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一)对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
(二)范围:在市区外港南区辖区内的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村级母婴保健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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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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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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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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