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小餐饮登记(变更)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小餐饮变更名称、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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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二十条规定,《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内,有如下变更情形之一的,小餐饮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字号名称;
(2)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业态类别;
(5)经营地址;
(6)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发生变化的。
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实际变化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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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小餐饮登记证》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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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913/20170913033244770.doc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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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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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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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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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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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小餐饮登记(变更)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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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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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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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128号政务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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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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