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
申报条件 |
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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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提供)。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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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受理→单证证明审核→是→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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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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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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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27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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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277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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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12181110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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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审核未通过,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4)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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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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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中山南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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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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