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和出售、收购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三款: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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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和第十八条要求:
(一)权属清楚或来源合法;
(二)采集、出售、收购、利用目的明确、合法;
(三)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四)工作方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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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申请材料:(一)《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
(三)证明其采集目的或用途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四)实施采伐、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五)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或批准文件;
(六)因受灾或病虫害等特殊原因需要采集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现状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七)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提交证明其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的文件或材料。
(八)出售、收购的,提交申请书及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文件和材料,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的,提交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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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6/1018/2016101811001216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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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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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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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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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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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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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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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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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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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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