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报告清洁生产审核结果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12年2月29日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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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5月16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列入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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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1 |
XXXX公司关于报告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函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企业自备 |
申请企业盖章 |
2 |
XXXX公司清洁生产审核结果报告(公布稿)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企业自备 |
申请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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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831/201708310740253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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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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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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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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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1188/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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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公司关于报告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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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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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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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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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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